***息显示,聚龙股份(300202)投资者发起的虚陈述索赔诉讼已有一审胜诉判决,上海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目前该案尚在诉讼时效内,尚未***的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诉讼,提醒投资者注意,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约半年倒计时。(许峰律师专栏)
2023年1月5日,聚龙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信息显示,***查明聚龙股份的违法事实为:(聚龙退***入口)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累计贷款金额286100万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4300万元。
2019年上半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129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8%。其中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79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7%。2019年下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310万元。2019年全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1626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6%。
2020年上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150万元。2020年下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6251万元。
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判决,结合上述违规事实,在2016年8月23日到2021年4月13日之间买入聚龙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投资者务必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过期作废”。
(本文由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