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宏达新材(***)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提***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陈述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9,028.26元。(宏达新材***入口)
宏达新材同时公告,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0号】,上海金融***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陈述责任***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上海金融***一审被告宏达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22,961.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
上海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此公告信息显示,投资者索赔宏达新材的虚陈述案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尚未***的其他投资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尚可发起索赔诉讼,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收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同时,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记载。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结合前期判决,根据证券法以及虚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